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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运城稷山县方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768 分享到: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运城稷山县方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裁判要旨

针对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数量多、地域分布广、参与程度不同等情况,采取分类分级合规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做实社会调查、合规计划、合规整改、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依托第三方组织,督促涉案企业组建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合规制度、规范合规监控体系和动态运行体系,促进涉案企业共同整改。同时,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方式,化解办案期限与企业合规整改时限的冲突,同步推进企业合规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172月,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运城某招标代理公司对绛县倗国路、振兴街道路改造工程2个项目代理招标。太原AB公司、运城C公司系上述工程中标公司,太原D公司等14家公司系“陪标公司”。案发时,方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使用A公司、借用B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赵某某借用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

A公司成立于2001年,下设28个分公司,自有员工2000余人,2021年完成产值14亿元,缴纳税款1800余万元,目前在建工程45个,其中16个项目为惠民工程;B公司成立于1998年,下设100余个子分公司,自有员工3000余人,近三年完成产值近200亿元,缴纳税款8500万元,拥有全国各省市级奖项400余个;C公司成立于1960年,近三年完成产值6.8亿元,缴纳税款3100余万元,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60余项,每年均被评为山西省优秀建筑企业;其余多家“陪标公司”均成立多年,拥有多项优秀资质、荣誉奖励及在建工程,为当地城市建设、提供就业、缴纳税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方某某、赵某某为取得上述工程施工资格,先后与多家公司联系,通过统一安排报名投标、领取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等方式串通投标。最终,方某某所在的A公司、方某某联系的B公司、赵某某联系的C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9121.7259万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涉案人员方某某、赵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31万元,B公司、C公司分别退缴工程管理费用52.7259万元、2.7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以个人名义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1.08万元。

本案中,涉案人员虽使用公司资质进行“串标”,但其是为个人牟利,属于利用公司的便利条件,本质上系自然人犯罪。2022222日,稷山县公安局先后将方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系列案件移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714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承建人赵某某等主犯2人、中标公司招投标负责人郭某某从犯1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022727日,对转付保证金的居间介绍人员牛某某、“陪标公司”从业人员张某某、刘某等在“串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多名从犯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居间介绍人员王某、唐某某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1.全面综合审查,确定案件纳入企业合规考察范围。鉴于本案涉案企业数量多、类型不同、地域分布广等情况,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考察调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将涉案的企业分为中标公司、“陪标公司”两类,分别展开入企调查。通过逐一走访涉案企业、查阅大量资料、实地考察作业现场、召开涉案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询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费、参与城市建设等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多项优秀资质及荣誉称号,建设工程项目遍布省内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绛县倗国路、振兴街道路改造工程已顺利竣工验收,按时交付使用,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且涉案企业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申请适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于20225月启动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

2.严管与厚爱并重,为企业开启“涅槃重生”之门。企业法定代表人涉案在押,势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打击,不利于稳就业,保民生。稷山县公安局以涉案人员抗拒调查、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执行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积极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方面对涉案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并进行证据开示。最终,方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交代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经前期调查了解,检察机关分析方某某串通投标行为系企业生产经营类犯罪,而涉案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且有强烈的合规建设意向,符合开展企业合规的条件。2022314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风险评估,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方某某,极大提高了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将涉案企业合规和企业自主合规相结合,确保监督、考察、评估取得实效。本案涉及企业及犯罪嫌疑人众多,公司所在地分布于太原、大同、运城等地市,考虑到涉案企业及人员数量多、地域跨度大,第三方组织人员数量、精力有限等情况,仅仅依靠第三方组织完成多家涉案企业的合规审查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经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协商,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监督评估的模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对于在“串标”过程中参与程度深、起关键性作用,且中标后积极配合办理分包手续,收取施工方工程管理费用的3家中标企业,采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专业人员开展监督、考察、评估工作的方式;对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起辅助性作用,在收取小额“陪标”费用后即配合完成开标的多家“陪标企业”,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监督、考察、评估工作;对于仅法定代表人涉案的个别企业,积极适用民营企业保护政策,由涉案企业自主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检察机关进行监管、审核。最终,涉案企业均顺利通过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完成合规建设。

4.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公开听证实现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稷山县检察院将检察听证和警示教育灵活运用到企业合规工作中,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律师代表组成听证团,由第三方组织成员、承办检察官分别报告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及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合规审查情况、涉案人员拟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涉案人员以身释法,就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嫌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刻剖析及反思,并一一作出承诺,均表示今后在生产中合规守法经营。

典型意义

1.综合运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模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注重因企施策。基于涉案企业数量多,“中标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陪标企业”资质保管不严格、审批程序不规范等情况,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积极创新监督考察程序,注重“案”的把关、“人”的把关、“规”的把关、“改”的把关,因企制宜开展企业合规,采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监督评估的模式,做到分类分层、精准办理,确保企业合规取得效果,力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2.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推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有效监督涉案企业将合规建设贯穿始终。加强与涉案企业常态化联系,充分了解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制度落实、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开展等情况,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核查企业能否一以贯之履行合规整改承诺,最大限度降低违规风险。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司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监管、查处违规行为的检察建议,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达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3.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企业合规”双听证和警示教育,突出社会效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化解办案期限与企业合规整改时限的冲突。优化办案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探索企业合规程序的适用空间,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相结合。在涉案企业自愿作出合规整改承诺和计划的情况下,综合评判涉案人员在企业中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避免出现“办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的负面刑事司法效果。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分别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通过向参与听证的公众宣讲政策、通报案情,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维护司法公正高效的同时,保障和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